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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施行!《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审议全票通过

江苏交通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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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上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正案的施行,将为推动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法制保障,有力推动江苏省公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百姓出行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修正案适应上位法要求和我省交通运输改革需要,围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提高公路安全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运行和群众出行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调整,为我省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提供了更为符合江苏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依据。

《条例》修正案增设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突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切实保障公路安全。修正案既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又明确了车辆源头、货物装载源头的管理要求,特别是规定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义务,并明确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还要安装并正常使用称重监控设施,同时在我省首次进行法规制度设计,实行高速公路入口和公路渡口“拒超”;对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的设置和应用,修正案进行了全面规定,对货运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管理。

《条例》修正案进一步强化了公路安全和服务规定。在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进行系统全面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位法规定,拓展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在原《条例》有关严格控制平交道口规定的基础上突出对现有平交道口的整治要求,以进一步保障公路安全;并对应急养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条例》修正案专门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路网运行管理职责,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网监测、调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路网运行管理工作;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全省公路路网运行管理,建立与相邻省、直辖市的路网信息共享制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公路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条例》修正案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和养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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